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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26   点击量: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5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学生为培养综合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拓展知识面,挖掘潜能,发展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而自愿组织发起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各项校园活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研究、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公益服务、社会实践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是由西安工业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按照学生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西安工业大学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类,分别接受学校党委和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具体指导相关工作;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属学院团委具体指导相关工作。

第七条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管理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成立的全校性学生社团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备案。各学院社团,由本学院团委审查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社团成员全部为本学院学生或者2/3成员为本学院学生均可成立学院社团。

 

(一)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引导、服务、协调为基本宗旨。

    第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责

    (一)制定并修改《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办法。

    (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

    (四)审核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五)代表学生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兄弟院校学生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学生社团提供支持。

    (六)做好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

    (七)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每年度社团文化节等校园文化活动。

(九)其他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力。

(二)社团的成立

    第十一条 社团的发起

(一)10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专业教师负责社团日常业务指导。指导教师须是校在职正式员工。若聘请校外人士担任指导教师必须经过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拟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主要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收到社团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学生社团筹备工作给出书面意见。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统一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每学期一次的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具备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上报校团委,通过审批程序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学生社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送学校团委,一份留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由申请人存档。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四)未通过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的。

   (五)未经学校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十六条 成立社团的申请被批准后,社团负责人要在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手续并将社团基本资料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由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良好、热心社团工作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生担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受到纪律处分或自由散漫、道德水平低下者。

(二)学习成绩较差,受到学校学籍处理者。

(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各类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的内部建设,有可备考察的会员花名册。

(三)社团的注销

第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体现学生社团章程。

(二)社团分立、合并。

(三)不能正常开展社团活动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社团联合会审议后返还被注销社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申报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社团必须首先进行物资、人员登记,按规定到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注册登记表。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将予以注销,不得再以原社团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要突出群众性,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不占用教学时间。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要立足校内,面向学生,面向会员,切实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开展工作。严禁社团从事与其宗旨及活动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应提前一周首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和策划书及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严禁社团以各种名义在校内经商获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报校团委批准。

(一)社团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

(二)需要与校外团体发生联系,共同举办活动或参与校外活动时。

(三)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必须在活动结束后次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三日内将活动总结、记录及图片交至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第四章  经费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方式如下:

(一)校团委划拨的学生活动经费。

(二)社团成员交纳的会费。

(三)社团通过正常渠道自筹的资金。

(四)社团利用勤工俭学所得资金。

第三十二条 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社团活动及发展,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社团联合会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各学生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计划,必须经由社团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计划外开支,应当事先报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社团应建立经费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设备,物资及活动资料应有专人管理,每学期都要进行清查。社团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更换时,物资需经社团联合会清点后及时移交。

    第三十六条  社团要购置固定资产,需经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同意。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借用器材,用完后应及时归还,若有遗失或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将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对各社团工作进行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所有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考核,不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  社团每年必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举办大型活动24次。

(二)有配合学校工作的活动。

(三)有经常性的社团内部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社团将授予“精品社团”称号,在全校予以表彰,同时将在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工作成绩较差的学生社团,将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于组织涣散,管理混乱或因其他内部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将坚决予以注销。

第四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讨论后,报请学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明确负责人和无有效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未按规定定期到社团联合会注册。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五)连续2个月未开展活动。

(六)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七)其他应当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进行整顿一学期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违背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告者,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